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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我国自贸区的建设在近几年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然而在其金融市场的监管领域,仍存在很多问题制约了其长远发展,如何对我国自贸区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首先介绍了自贸区的含义,其次分析了我国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包括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随后指出我国自贸区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已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在最后则提出了完善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随着2014年广东等自贸区相继批准成立,我国自贸区的建设再一次受到政府与人民的关注,而其中备受瞩目的便是自贸区内金融业的建设,在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完善园区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提高法律制度的践行效果,是自贸区得以更健康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自贸区的内涵
自贸区的含义一般有两种说法,其一即为FreeTradeArea,意思是不同的国家、地区在签订自由贸易协议之后,得以消除其相互之间各种商品的流通障碍,使得商品流通更加便捷快速;其二是指FreeTradeZone,也就是本文中对于自贸区的定义的理解,与前一种说法不同的是这种自贸区是指主权国家通过立法、授权等方式,确定一小部分的领土,在此领土范围内实现商品流通的自由化,从而使得国家的对外开放程度更高。我国目前已经开放的自贸区主要集中在港口城市,比如上海自贸区、天津自贸区等等。
二、我国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
提要: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将日益明显。因此,金融监管法制的国际化也是高质量的、有效率的监管体系构建的必然选择。对现有金融法制的不断修改和补充必须顺应国际化的潮流。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遵循世贸组织法制的要求,及时废、改那些与之相抵触的规则和制度。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必须建立在学习和尊重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基础之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
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的立法和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事实上,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监管法制的创制者必须重视对这些重要监管文件的学习和研究,并积极、大胆地借鉴。
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而美国、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不仅赋权监管当局以不需预先通知的核查权,而且对金融机构的财产、资料等有高度的临时控制权。紧急处理措施在我国立法中除有接管制度外,并无其他临时性的紧急处理措施———诸如最后贷款人手段、限制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权利行使等。利用外部审计、市场退出监管等方法也还是具有缺陷或疏漏,不便于具体操作。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摘要:现行的监管体系存在体制性、功能性、机制性、制度性等诸多障碍,必须改革体制,规范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改革用人机制,完善监管体系。
近年来,各级人民银行在依法加强金融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进行了大胆有益的探索。但是,由于受体制、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监管效果难以进一步提高。本文拟就目前金融监管的障碍及其改革措施谈些浅见。
一、监管障碍
(一)体制性障碍。机构设置和权限分割制约着监管效果:1.缺乏相对的独立性。现行的央行监管体系为分支机构分层次设置职能部门。这样基层监管部门不仅力量薄弱,与其承担的职责不相适应;而且受同级各类行政干预和制约较为严重,不能真正独立地完成对其辖区内金融企业的稽核监督,使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的纠正,更谈不上依法处理,从而影响了基层央行职能的正常发挥。2.缺乏相对的超脱性。虽然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具有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能,但同时又与其他部门处于平等的地位,且直接受所在单位党政的领导,这就决定了监管工作只能依附于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只能对本单位行长负责,无法超脱于本地区、金融行业和人民银行自身开展工作,受政治、人情等诸多因素的干扰,增加了监管难度,限制了监管职权的行使,甚至使监管流于形式。3.缺乏相对的权威性。正由于监管部门是作为一个内设部门来行使职能的,受制于本单位领导,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造成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正确处理,屡查屡犯的情况相当普遍,甚至隐瞒不报,直至爆发区域性的金融风波,使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大打折扣。4.缺乏适当的协调性和灵活性。银行、证券、保险三业监管协调、配合不够,影响了监管效果的发挥。证监会目前只在各省会城市及其他个别城市建立了派出机构,其监管资源状况只能满足于对证券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和持续营业机构的非现场监测,还无力顾及到对其监管对象经营合规性、风险性的检查与评估;保监会在全国各地的派出机构则更少。随着保险、证券的业务逐步跨区域拓展和交叉延伸,竞争日趋激烈,但由于授权所限,基层人民银行对其无权进行监管,造成保险、证券各自为政,上级有权部门监管不到位,基层央行有责无权,分业管理形同虚设,形成辖区内监管上的真空。同时邮政部门利用邮政与储蓄混业经营的政策,借口邮政业务不属于金融业务,不应接受并逃避人民银行监管,形成人行监管部门实施监管中的邮政局难点。特别是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约束,使得对违规邮政储蓄机构的处理只能“对事不对人”,效果不理想。
(二)功能性障碍。中央银行没有形成以风险管理为核心,涵盖从市场准入到退出的一套完整的监管内容和体系,主要表现在:1.缺乏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目前,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仍主要采取撤销(关闭)这一行政方式,而尚未建立顺利退出的市场配套机制,结果使各级政府和中央银行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处置资金。2.缺乏系统性、连续性、规范性的监管。目前金融监管还没有真正实现规范化、系统化和持续性监管,金融监管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3.缺乏系统的、完备的风险监管考核指标体系。没有建立一个灵敏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往往要等问题暴露、风险出现之后,才能采取补救性措施,使监管丧失主动。4.没有将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作为监管重心,忙于外部监管。5.金融监管与保险、证券及其他社会经济管理部门各行其是,未形成金融监管的合力。6.监管手段滞后。市场经济越发达,越要求人民银行的监测手段、监管工具现代化,要求监督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符合国际惯例,具有科学性。而基层行由于经费所限,监管科技含量低,再加上尚未开发出用于处理非现场数据的操作程序,被监管单位填报的大量数据还要依靠手工进行,工作效率低。
(三)制度性障碍。突出表现在:1.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高效运行的监管组织系统。没有建立起以中央银行风险监管为主导,以同业监督、内部自我监督为基础,以社会监督为补充,综合运用法律、中介监督等手段的全方位的风险监管网络体系。另外,中央银行监管机构在组织上也不能适应风险监管的要求,存在着部门重复劳动、缺乏合力的问题。2.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存在着法律真空,操作性差。主要表现在:(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授予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权力,但对权力的规定过于原则,加之缺乏配套法规的支持,监管权力的行使缺乏可操作性。(2)从总体上看监管法律制度的层次较低,有些方面还存在着法律真空。如,对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的监管规定,还停留在行政规章这一较低法律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但不适用于城乡信用社等银行类及非银行类机构的市场退出。(3)金融监管法律框架内部各层次法律规范的协调性差。(4)监管法律处置手段单一,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实施效果不好,不能适应风险监管为根本的长远监管需要。(5)金融监管的实际操作不够规范,影响了监管效率,也隐含着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由于清理工作滞后,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些金融监管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还存在着与金融监管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地方。3.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缺乏金融数据的收集、整理及分析系统。人民银行由于尚未开发出对银行和农信社的统一监管软件系统和实现内部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大部分数据需要手工汇集、整理,既费时又费力,效果不明显。4.没有实行审慎会计制度,不能真实反映被监管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盈亏状况。运用审慎会计原则能够合理估计和正确判断其风险水平,有利于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掌握真实的财务状况和损益水平,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银行的稳健经营与正常运行。5.社会中介机构的金融监管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网络庞大,仅依靠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很难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因而有必要利用社会和市场监督的力量。6.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根据国际惯例,金融机构应披露的信息包括经营业绩、风险暴露、资本、风险管理战略与实践、会计政策与实践、主体业务、经营管理与公司治理结构等信息,由于部分金融机构出于某种需要,搞一些假数字、假报表,严重损害了银行的信誉。因此,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难以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摘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是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这一性质和特点决定了金融业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因此,金融业的监管问题在世界各国日益引起广泛的关注。金融监管是政府监管当局以及金融业的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机构的所有金融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行为和制度的总和。本文阐述了金融监管概念。同时应注意到,金融全球化给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严峻的挑战,为应付共同面临的各种具体问题和风险,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国际合作也要不断加强。加入WTO,我国进入金融开放的新阶段,这无疑是向我国与传统的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相适应的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了挑战。面对这一挑战,尽快完成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科学化和与国际接轨是本文着重要讨论的问题。面对加入WTO对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宏观影响,在如何结合我国金融业监管的实际情况,走出一条最适应本国的金融监管之路的问题上,加强对我国银行外部监管法律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总之,在金融全球化背景趋势下,加强有效的金融监管,对于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关键词:全球化;金融监管
ABSTRACT
Asaspecialindustryexclusivelydealingwithmoney,thefinancialindustryisinevitablyofhighrisks.Becauseofthis,financialsupervision,whichcoversaseriesofactivitiesandsystemstakenbygovernmentsandself-disciplinedorganizationstoregulateandsupervisefinancialinstitutesandactivities,hasbeenincreasinglyreceivingattentionallovertheworld.Thispaperintroducedbasictheoriessothatthesignificanceoffinancialsupervisioncanbeunderstood.Inviewoffinancialglobalizationwhichraisedseriouschallengesinthefinancialsupervisionofallnations,thispaperemphasizestoanalyzethelegislativeresponseofsomecountriestotheAsianFinancialCrisisandthefeaturesandtendencyoftheinternationallegislationinfinancialsupervisioninthehopeofbeinghelpfulinourcountry''''sefforttoenhancesupervisionlegislation,toguardoffinancialrisksandtoprotectfinancialsafety.InviewoftheenteringofourcountryintoWTOwhichbroughtusontoanewstageoffinancialopeningandposedchallengesonourfinancialsupervisionsystemsdesignedtofittotheenclosedfinancialmarketcontrolledbygovernment,howtostreamlineourcountry''''ssupervisionsystemsandmakeitkeepintrackoftheinternationaltrendisthehighlightsofthispaper.Lastbutnotleast,thispapermakessomeexplorationinhowtoenhancetheoutsidesupervisionandinsidecontrolofallbanksinourcountry.Tosumup,underthebackgroundoffinancialglobalization,toimproveourcountry''''slegalsystemconcerningenhancingeffectivefinancialsupervision,guardingoffinancialrisksandprotectingnationalfinancialsafetyisofgreatstrategicsignificance
KeyWords:Globalization;Financialsupervision
摘要: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逐渐兴盛,并且发展速度极快。但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金融行业的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存在着较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受到金融行业的高度重视。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加强重视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并积极探索科学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方法,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降低风险。本文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式和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探索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中众筹融资、移动支付、网络贷款等金融模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行业相结合,利用信息技术来开展金融业务,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模式,拓宽了金融业务的服务范围。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正处于起步阶段,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及时解决。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加强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并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策略。研究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不仅有利于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质量,而且对金融行业的发展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1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1市场风险的存在
虽然我国金融市场有着严格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纪律,但是,仅仅依靠市场秩序和市场纪律不能完全抵制金融行业风险。如果金融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金融担保,会导致金融风险定价机制失效。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会趁机推出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来掩盖金融风险,但是,却不能降低金融风险。而市场风险的存在要求我国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